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ω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 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卐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々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因此,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